兴义市自2011年7月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来,对已领取待遇后死亡人员的系统注销一直以市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上死亡时间为法定依据。但在日常经办及对乡镇(街道)的检查过程中,时有发现派出所出具的部分注销证明上死亡时间与待遇人员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导致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为确保参保人户籍注销证明上的死亡时间和待遇人员实际死亡时间相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不流失,从7月开始,兴义市人社局与兴义市公安局开始进行协调,最终统一了意见,工作刚开始施行,已得到了乡镇(街道)的积极赞同。
通过积极协调,兴义市人社局与兴义市公安局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尽力杜绝60周岁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人员死亡后超领养老金待遇。具体方式为: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每月5日前统计本乡镇(街道)待遇人员死亡信息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及时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发各基层派出所督促死者家属按规定在60日内办理死亡人员注销手续。该项工作已从今年10月起开始施行。公安部门与人社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了相互的工作。一是督促和提醒乡镇(街道)养老保险经办人员随时收集掌握待遇人员死亡信息;二是通过派出所及时督促死者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死亡注销证明,确保了死者户籍注销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一致,一定程度减少了超领取养老金现象,同时对部分已超领养老金及时追回提供了法定依据;三是通过派出所对死者家属的督促,能让死者家属尽快办理死亡注销证明,便于人社中心经办人员申报办理待遇暂停人员注销手续;四是通过及时注销死亡人员信息,能大大提高全市户籍人口信息的准确性。